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竟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不輟,再為本案犯行,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並考量被告係主動告知其施用毒品犯行,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