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秋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99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游秋燻」,應更正為「游秋壎」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