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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2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89

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附表所示之罪,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之扳手貳支、磨石機壹台及萬用鉗壹支均沒收,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5 行「乙○○前因……減刑及更定其刑後」,更正為「乙○○前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竊盜、偽造印文、施用毒品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1年、1年2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1 月,經接續執行」;將第8-9行「嗣經甲○○…萬用鉗各1支」,更正為「嗣因附表編號1-4所示之被害人報警,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於98年12月9 日20時許,在台中市○○路與三光巷口,發現乙○○欲駕駛犯竊案之VPD- 083號機車,而查獲附表編號1-3 所示之犯行,及於98年12月18日查獲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另於99年1月20日19時4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台中市○○路138 號4樓之5查獲乙○○所有用以竊取附表編號15、16之已磨成一字型之自製扳手2 支及製造扳手之磨石機1台與萬用鉗1支,並在偵查犯罪之警員尚未發覺附表編號5-10、13-20、22-28之犯行前,主動向警員申告該等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裁判,而查獲上情」;將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4-5行「毀損(附表編號7之事實)」,更正為「毀損(附表編號8之事實)」;將附表編號7行竊方式欄「(毀損部分亦提出告訴)」,更正為「(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將附表編號8 行竊方式欄「(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更正為(毀損部分業據告訴)」;將附表編號14犯罪時間欄之時間更正為「98年11月29日14時後之某時」,並增引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2 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序,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扣案已磨成一字型之扳手,質地尖硬,足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係屬兇器至明。又扣案之扳手2 支係被告所有用以竊取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車內物品,而扣案之磨石機1台及萬用鉗1 支,係被告所有用以製造上開扳手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併予宣告沒收。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5-10、13-20、22-28之犯行,在警方未發覺為其所為之前,主動向警員申告該等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裁判,有被告於99年1 月21日在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之調查筆錄及99年2 月23日在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之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合於自首之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前有上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並與上開自首減輕部分,先加後減之。

五、被告前於91年因竊盜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於98年間因竊盜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9年5月3日確定,有上開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為本案28件之竊盜犯行,足徵被告確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有必要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藉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並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54條、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              │              │                      │
├──┼───────┼───────┼───────────┤
│ 1  │附表編號1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2  │附表編號2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3  │附表編號3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4  │附表編號4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5  │附表編號5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6  │附表編號6     │刑法第320條第3│乙○○犯竊盜未遂罪,累│
│    │              │項、第1 項竊盜│犯,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未遂罪        │                      │
├──┼───────┼───────┼───────────┤
│ 7  │附表編號7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8  │附表編號8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刑法第354條毀 │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              │損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9  │附表編號9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0 │附表編號10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1 │附表編號11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2 │附表編號12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13 │附表編號13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14 │附表編號14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5 │附表編號15    │刑法第321條第1│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項第3 款攜帶兇│,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器竊盜罪      │。扣案之扳手貳支、磨石│
│    │              │              │機壹台及萬用鉗壹支均沒│
│    │              │              │收。                  │
├──┼───────┼───────┼───────────┤
│ 16 │附表編號16    │刑法第321條第1│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項第3 款攜帶兇│,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器竊盜罪      │。扣案之扳手貳支、磨石│
│    │              │              │機壹台及萬用鉗壹支均沒│
│    │              │              │收。                  │
├──┼───────┼───────┼───────────┤
│ 17 │附表編號17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8 │附表編號18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19 │附表編號19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0 │附表編號20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21 │附表編號21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22 │附表編號22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3 │附表編號23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24 │附表編號24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5 │附表編號25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6 │附表編號26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7 │附表編號27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8 │附表編號28    │刑法第320條第1│乙○○犯竊盜罪,累犯,│
│    │              │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2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