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76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99年度聲觀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聲觀字第218號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7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