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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1號

違反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92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貳拾日,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提高為「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而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行為時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規定,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刑期2分之1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