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5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832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3523號、96年度易字第833號及96年度易字第510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7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2月18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金錢財物,行為殊值非議,應予責難;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烈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盡股
                                     98年度偵字第28832號
    被      告  丙○○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126巷35
                          號5樓之3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95、96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4月、5月、6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
    月,於98年2 月18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8年10月12日6 時許,在臺中
    縣清水鎮○○路旁產業道路,徒手竊取甲○○所有農用搬運
    機及農藥噴霧機各1部(價值合計約新臺幣1萬5000元),並
    利用油壓升降器將上揭竊得之物推運至其所駕駛車牌號碼98
    02-SL 號自小貨車之車斗上,得手後離去。嗣於98年10月12
    日11時15分,另因竊盜、強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為警在臺中
    縣龍井鄉○○路183 巷附近拘提到案,並循線查出上開農用
    搬運機及農藥噴霧機各1部,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經證
    人陳麗娟警詢時之證述在卷,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照
    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
    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檢察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7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