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廖志祥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中分檢榮慎99上聲議770字第0990000302號函所認聲請再議不合法之函文(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續字第238號不起訴處分書),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人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增訂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交付審判之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對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除內部監督機制外,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爰參考德日之規定,告訴人於不服上級檢察機關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核諸該條文內容規定:「告訴人不服第二百五十八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可知告訴人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之前提要件,須為告訴人對於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向其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查總長聲請再議,經該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實體審查,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者,始得聲請交付審判,俾符交付審判之立法精神,係為制衡檢察官起訴之裁量權,除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對於案件為實體審查之內部監督外,並賦予審判機關為外部之監督,且從貫徹刑事訴訟法採行彈劾主義(控訴主義)之精神而言,上級法院檢察署既未曾就原不起訴處分是否適法為審酌,審判機關即不應過分侵越訴追機關之權限,而產生由審判機關輕易開啟審判程序之現象。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所謂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而言。至於聲請再議有再議不合法之情形,如係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以函文方式通知再議不合法之意旨,因並無製作「處分書」,並不屬於第二百五十八條之駁回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交付審判。
四、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調查後,認罪嫌尚屬不足,乃於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九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偵查尚未完備而於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上聲議字第九七六號命令發回續行偵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後,認罪嫌仍屬不足,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其聲請再議不符合法定程式,於九十九年五月五日以中分檢榮慎九九上聲議七七○字第○九九○○○○三○二號函覆其聲請再議為不合法,並未作成再議駁回之處分書等情,有卷附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文及檢察長命令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又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三八號不起訴處分書,於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臺中縣太平市○○○○街五五號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規定其法定在途期間為三日,是其法定聲請再議期間之末日即為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聲請人雖於法定聲請再議期限前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聲請再議,惟其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議書狀內容僅記載「茲先援引告訴人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為聲請再議之理由。其餘理由,嗣經彙整後,再行補呈」,惟觀該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內容所載亦僅係敘述聲請人認被告甲○○涉有偽造文書之證據及理由,並未敘及對該不起訴處分書有何不服之處,即難認適法。嗣聲請人雖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補提再議理由書狀,然已逾法定再議期限,亦與法定程式不合,從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認聲請人再議不合法而發函回覆,並未作成再議駁回處分,本院認核無不合。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雖於收受前揭公函後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既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即非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提起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