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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6號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曾佩琦郭德進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16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乙○○為之子,於民國99年1月1日21時許,在台中縣沙鹿鎮○○路田尾巷330弄1號住處,因遭乙○○責罵,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手持木製小椅子毆打乙○○之頭部,致乙○○受有後枕撕裂傷、左前臂擦挫傷及右小腿前側擦挫傷傷害,經乙○○報警處理,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同法第280條雖明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既係加重其刑,且第287條前段所規定須告訴乃論者,又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依同法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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