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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45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中交簡字第14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三的第三行「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之三的第三行「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45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