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關於「採集甲○○之尿液送驗後」之記載,應更正為「採集甲○○之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國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川股
99年度毒偵字第1833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街216巷16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6月17日釋
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案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前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9年3月19日晚間7時
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216巷16號2樓住處房間內,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吸食其煙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9年3月21日凌
晨1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121號前攔檢查獲,經
採集甲○○之尿液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被告甲○○之供述 │坦承於犯罪事實所載時、地│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之事實。 │
├──┼───────────┼────────────┤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被告之尿液經檢驗後,結果│
│ │具之檢體編號F0000000號│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之事│
│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實。 │
│ │紙 │ │
├──┼───────────┼────────────┤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 │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認無│
│ │表各1份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自98年│
│ │ │6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
│ │ │後,5年內再犯本件違反毒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項罪嫌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孟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