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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0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0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貳零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甫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7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2 年度易緝字第5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及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6月29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縣神岡鄉○○街1號「星期汽車旅館」820室,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內,以火加以燒烤使成氣體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6月30日晚上9時許,在臺中縣神岡鄉○○街1號「星期汽車旅館」820室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計驗餘淨重1.2040公克);復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7月16日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0990800018號鑑定書各1 份。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計驗餘淨重1.2040公克)。

三、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5月9日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及97年9月9日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7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5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及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雖係在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後所犯,惟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宣示判決並確定,已詳述如前,顯見其並非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均無任何施用毒品之犯行,則揆諸前揭決議意旨,足認被告再犯率甚高,無論其「5年內再犯」之時點係於上開修法前或後,亦無論其後各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是否已逾第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均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逕予追訴處罰。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計驗餘淨重1.2040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其於另案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0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陳明在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09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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