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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10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1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151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80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6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由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其入監執行後,適逢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其前揭竊盜案件所受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乃經法院裁定減刑2分之1為有期徒刑5月,並與前揭所犯搶奪案件所受有期徒刑5年宣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97年8月30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98年12月28 日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之友人住處飲用海尼根啤酒1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KYU-408號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臺中市○○路尋訪友人;嗣於同日7時47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行經該路段與三民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及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然因其不勝酒力,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由西向東橫越分向限制線往對向車道行駛,適有丙○○駕駛車牌號碼6V-9282 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路往民族路方向行經該處,見狀已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均未成傷)。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測得乙○○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詎乙○○為掩飾真實身分,竟基於於偽造署押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其友人「甲○○」之名義,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甲○○」之署押,共21枚(含簽名10枚、指印11枚),並持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以行使之,用已表示收受各該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警察機關執行交通裁罰案件、刑事移送案件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如附表所示之文書。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證明被告為累犯之事實。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18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書名稱               │ 偽造署押(簽名、指印 │
│    │                                    │ 、掌印)之數量       │
├──┼──────────────────┼───────────┤
│ 1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記錄表│甲○○簽名、指印各1枚 │
├──┼──────────────────┼───────────┤
│ 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甲○○簽名1枚         │
│    │                                    │                      │
├──┼──────────────────┼───────────┤
│ 3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筆錄        │甲○○簽名3枚、指印7枚│
│    │時間:98年12月28日11時08分至98年12月│                      │
│    │28日11時35分                        │                      │
├──┼──────────────────┼───────────┤
│ 4  │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 │甲○○簽名2枚 (一式三 │
│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聯,於移送聯簽名,複寫│
│    │                                    │於存根聯)             │
├──┼──────────────────┼───────────┤
│ 5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隊)大誠所(分│甲○○簽名、指印各1枚 │
│    │隊)查扣車輛登記表                  │                      │
├──┼──────────────────┼───────────┤
│ 6  │臺中市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甲○○簽名、指印各1枚 │
│    │收據                                │                      │
├──┼──────────────────┼───────────┤
│ 7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甲○○簽名、指印各1枚 │
│    │本人通知書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10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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