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1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50、
5651、699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8159、9439、12584 號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1585、2256、2801、3347、3864、3868、4800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丁○○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5 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6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可預見其將所申請之行動電話號碼如提供予他人使用,有供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他人取得非本人之行動電話號碼之目的,常藉以掩飾詐欺取財犯行,而可預見如將其向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交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11月2 日某時,在臺中市○○路488 號威寶電信服務中心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下稱系爭門號預付卡)後,以新臺幣(下同)2,400 元之代價,販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以系爭門號預付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而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系爭系爭門號預付卡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販售SOGO禮券、美利達腳踏車、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等不實訊息廣告,並留下系爭0000000000號門號電話供買家聯絡使用,而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巳○○等14人上網瀏覽後,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地匯款至該詐欺取財集團指定之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迨因附表所示被害人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詐騙,經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巳○○訴由臺南市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就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於上揭時、地申辦系爭門號預付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申辦完成後,伊將該預付卡置於機車電門處之前置物箱內,約1、2天後才發現預付卡不見了,而該預付卡是為連絡朋友使用才申辦,伊並未將該預付卡出售或提供予他人使用云云。經查:
㈠系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係被告於98年11月2 日申請使用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且有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523號卷第32頁)。又詐騙集團成員於同年月8 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販售SOGO禮券、美利達腳踏車、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等不實訊息廣告,並留下系爭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致使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與詐騙集團人員聯絡,並於附表所示時、地匯款至該集團指定之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等情,業據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系爭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見同上偵查第33至38頁)、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案件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詳見附表證據欄所載),足證被告所有之系爭門號預付卡確為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用以犯詐欺取財罪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申請系爭門號預付卡當時已失業,且當時其尚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可供使用,而其申請預付卡需花費300元儲值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背面、第44頁背面),衡諸常情,被告豈有在失業無收入且有行動電話可供使用之情況,僅為與朋友聯繫,再支付費用另申請系爭門號預付卡,復於申辦完成後,將之隨意放置在機車置物箱內,且於發現遺失後,亦未辦理掛失停用之理。顯見被告前開所辯,實與常情有悖,已難採信。況被告於第1次警詢(即98年12月7日警詢)時業已陳明:「(妳有無向威寶電信公司申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日期?)有,於98年11月2日申請。(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何人使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我於臺中市○○路上(正確地址不詳)的手機行買耳機,該店自稱老闆的弟弟問我是否要賺外快,就教我去威寶電信申請門號,連同其他家門號共6支,當日於98年11月2日以新臺幣2,400元賣給他使用。」等語明確(見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426號卷第8頁),且被告確於98年11月2日當日申請系爭門號預付卡外,尚申請中華電信0000000000、遠傳電信0000000000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又於同年月4日申請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行動電話等節,亦有上開門號資料查詢表在卷可佐(見臺中地檢同上偵查卷第8至12頁),足見被告確係於98年11月2日將系爭門號預付卡,以2,400元之價格,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無訛。是其前開所辯,要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以幫助犯成立之要件,除須有幫助行為外,須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之發生,雖非積極希望該犯罪結果發生,然仍施以幫助行為,而該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者,即屬有幫助犯罪之未必故意。而以現今電話通訊技術發達,且已十分普遍,一般人至電信公司申辦電話門號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電話門號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名義或可信賴親友之名義申請門號,最為便利安全,且可避免門號名義人反悔,將電話門號辦理停話,造成使用上之困擾與不便。若非意圖以他人電話門號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須高價收購他人電話門號之理。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經驗,均應知不詳姓名之人要求提供電話門號,係欲藉該電話門號隱匿其真實身分,被告係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衡情應對於該行動電話預付卡之是否合法使用一節,當有合理之懷疑。是被告應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仍將之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顯預見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向社會大眾詐欺財物,避免遭查獲,亦不違背其本意至明。再者,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門號預付卡後,將該電話刊登在不實之拍賣廣告內,作為連絡詐騙買家之聯繫工具,使附表所示之買家即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該詐欺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是被告提供系爭門號預付卡之幫助行為,對正犯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具有直接之助力,至為明確。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及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預付卡供詐欺取財集刊登在不實廣告上,作為連絡詐騙買家即被害人使用,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得認定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之,且其所為提供行動電話預付卡之行為係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提供系爭門號預付卡之行為,使附表所示被害人先後受該詐欺集團所騙,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為附表所示之14個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既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5 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6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為謀取利益,竟無出售系爭門號預付卡供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目的使用,使詐欺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愈使其肆無忌憚,加深犯罪之猖獗,助長社會詐騙歪風,國家難予對於詐欺取財之正犯追訴、處罰,復審酌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合計約12萬餘元,暨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之輕重,及被告之資力、智識程度等情,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欺取財之時間及詐騙方法、所取│ 證 據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 │ │ ├──┼───┼───────────────┼──────────────────────────┤ │1 │巳○○│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巳○○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2213卷第30頁) │ │ │ │11 月9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臺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 │ │ │站虛偽刊登拍賣SOGO禮券廣告,並│ 查卷第37頁) │ │ │ │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00號門│3.臺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號供聯絡使用,巳○○於98年11月│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同上偵查卷第38、39頁)│ │ │ │9日 下午,在臺南市○區○○路之│4. 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案件紀錄表(同上偵查卷第40頁) │ │ │ │住處上網購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5.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第43頁) │ │ │ │而下標購買,於同日晚間該集團某│6.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上偵查卷第44-52 頁) │ │ │ │成年成員即以0000000000電話聯絡│7.高宇軒之左述華南銀行文山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 │ │ │巳○○匯款及出貨事宜後,即按對│ (同上偵查卷第18至21頁) │ │ │ │方指示,於同日晚間9 時32分許,│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 萬8 千元│ │ │ │ │入賣家指定之高宇軒(原名高福成│ │ │ │ │,業經檢察官另行辦案審理)所有│ │ │ │ │華南銀行文山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 │ │ ├──┼───┼───────────────┼──────────────────────────┤ │2 │乙○○│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乙○○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5481卷第6頁) │ │ │ │11 月9日前之某時,在PCHOME露天│2.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拍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美利達冠軍│ 單(同前偵查卷第9頁) │ │ │ │一號腳踏車廣告,並留下丁○○交│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11頁) │ │ │ │付之0000000000號門號供聯絡使用│4.乙○○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同前偵查卷第14至15頁) │ │ │ │,乙○○於98年11月9 日晚間10時│5. 高宇軒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偵 │ │ │ │許,在臺中縣神岡鄉住處上網購物│ 查卷第21-28 頁) │ │ │ │,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6.系爭0000000000號申請書影本(同前偵查卷第30頁) │ │ │ │並依指示於98年11月9 日晚間10時│7.高宇軒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2523卷第7頁) │ │ │ │30 分 許,以第一銀行網路ATM 轉│ │ │ │ │帳匯款8 千元入賣家指定之高宇軒│ │ │ │ │所有前開華南銀行文山分行帳戶內│ │ │ │ │。 │ │ ├──┼───┼───────────────┼──────────────────────────┤ │3 │丑○○│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丑○○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2523卷第4頁) │ │ │ │11 月9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6至18頁) │ │ │ │站虛偽刊登拍賣ACER筆記型電腦廣│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19頁) │ │ │ │告,並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4.高宇軒之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偵│ │ │ │61 號 門號供聯絡使用,丑○○於│ 查卷第20至30頁) │ │ │ │98年11月9 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5.系爭0000000000號電話申請書及通聯紀錄(同前偵查卷第│ │ │ │臺北市松山區○○○路住處上網購│ 31至42 頁) │ │ │ │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 │ │ │,並撥打系爭門號電話予該集團自│ │ │ │ │稱「李先生」之某成員連絡購買,│ │ │ │ │復按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9 日晚│ │ │ │ │間10 時41 分許,以網路ATM 轉帳│ │ │ │ │匯款5千 元入其指定之高宇軒所有│ │ │ │ │上開華南銀行文山分行帳戶內。 │ │ │ │ │ │ │ ├──┼───┼───────────────┼──────────────────────────┤ │4 │戊○○│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戊○○詢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卷第7頁) │ │ │(移送│11月8 日前之某時,在奇摩露天拍│2.何邱文莉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同前警卷第12至13 頁) │ │ │併辦案│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ASUS小筆記型│3.系爭0000000000電話申設資料及通聯紀錄(同前警卷第14│ │ │號:臺│電腦,並留下丁○○交付之097344│ 至18頁) │ │ │中地檢│9061號門號供聯絡使用,戊○○於│4.王心龍之左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 │ │99年度│98年11月8 日晚間8 時17分許,在│ 明細(同前警卷第24至32 頁) │ │ │偵字第│臺中市○○街住處上網購物,見該│5.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警卷第33至44 頁) │ │ │8159號│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該集團│6.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某成年成員即以0000 000000 電話│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前警卷第45、49頁│ │ │ │聯絡戊○○匯款,戊○○並按對方│ ) │ │ │ │指示,於98年11月8 日晚間10時許│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警卷第46頁) │ │ │ │,委託其姐何邱文莉以自動櫃員機│ │ │ │ │轉帳匯款6 千元入該該集團成員指│ │ │ │ │定之王心龍(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偵辦中)所有國泰世華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5 │辰○○│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辰○○警詢及偵訊筆錄(桃園地檢99偵426卷第12頁) │ │ │(移送│11 月8日前之某時,在奇摩露天拍│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14頁) │ │ │併辦案│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數位相機廣告│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15 │ │ │號:臺│,並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00│ 頁) │ │ │中地檢│號門號供聯絡使用,辰○○於98年│4.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99年度│11月8 日下午6 時56分許,在桃園│ 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16頁) │ │ │偵字第│縣觀音鄉○○路之公司內上網購物│5.卓益全之左述板信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偵│ │ │9439號│,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查卷第18至24 頁) │ │ │) │並按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8 日下│ │ │ │ │午18時5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匯款5 千元入對方指定之卓益全業│ │ │ │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 │ │ │ │訴)所有板橋商業銀行文化分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6 │寅○○│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寅○○警詢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卷第14至15頁)│ │ │(移送│11 月8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卓益全上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警卷第7 至13│ │ │併辦案│站虛偽刊登拍賣腳踏車廣告,並留│ 頁) │ │ │號:臺│下丁○○交付之0000000000號門號│3.系爭0000000000電話資料及通聯紀錄(同前警卷第11至14│ │ │中地檢│供聯絡使用,寅○○於98年11月8 │ 頁) │ │ │99年度│日下午2 時許,上網購物,見該廣│4.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偵字第│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按對方│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同前警卷第21、16│ │ │12584 │指示,於98年11月8 日下午3 時許│ 頁) │ │ │號)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 千元入│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 │ │ │對方指定之卓益全上述板橋商業銀│ 分局卷第22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卷第18頁) │ │ │ │行帳戶內。 │6.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單(同前警卷第20頁) │ │ │ │ │7.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警卷第21至25 頁) │ ├──┼───┼───────────────┼──────────────────────────┤ │7 │癸○○│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癸○○警詢筆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卷第5頁) │ │ │(移送│11 月8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警卷第7 頁背面) │ │ │併辦案│站虛偽刊登拍賣SHARP 手機廣告,│3.卓益全之上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警卷第│ │ │號:屏│並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00號│ 9至11 頁 ) │ │ │東地檢│門號供聯絡使用,癸○○於98年11│4.系爭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同前警卷第11至│ │ │99 年 │月8 日凌晨1 時許,在臺北縣三重│ 1 4 頁) │ │ │度偵字│市○○街住處上網購物,見該廣告│5.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第1585│而下標購買後,該集團某成員即以│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前警卷第│ │ │等) │0000000000電話聯絡癸○○匯款,│ 20、27頁背面頁) │ │ │ │癸○○因而陷於錯誤,按對方指示│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警卷第20頁背面)│ │ │ │,於98年11月8 日下午5 時49分許│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 萬4 千│ │ │ │ │元入對方指定之卓益全支上述板橋│ │ │ │ │商業銀行帳戶內。 │ │ ├──┼───┼───────────────┼──────────────────────────┤ │8 │庚○○│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庚○○警詢筆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卷第3頁) │ │ │(移送│11 月8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徐筱涓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同前警卷第7 頁)│ │ │併辦案│站虛偽刊登拍賣手機廣告,並留下│3.卓益全之前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警卷第│ │ │號同上│丁○○交付之0000000000號門號供│ 9至11 頁 ) │ │ │) │聯絡使用,庚○○於98年11月8 日│4.系爭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同前警卷第11至│ │ │ │晚間9 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樹仁│ 1 4 頁) │ │ │ │路住處上網購物,見該廣告誤信為│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真而下標購買,並按對方指示,於│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前警卷第│ │ │ │98年11月8 日晚間7 時許,以自動│ 19、26頁背面)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7 千元入對方指定│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警卷第19頁背面)│ │ │ │之卓益全所有前述板橋商業銀行帳│ │ │ │ │戶內。 │ │ ├──┼───┼───────────────┼──────────────────────────┤ │9 │子○○│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子○○警詢筆錄(基隆地檢99偵578卷第6頁) │ │ │(移送│11 月9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何慧敏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8至9 頁) │ │ │併辦案│站虛偽刊登拍賣SONY液晶電視廣告│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前偵查卷第9頁背面) │ │ │號同上│,並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00│4.系爭0000000000電話通連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同前偵│ │ │) │號門號供聯絡使用,子○○於98年│ 查卷第11至14 頁) │ │ │ │11月9 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其位│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卷第15頁)│ │ │ │於高雄市○○區○○路住處上網購│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警示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卷第15頁背面) │ │ │ │,該集團某成員即以0000000000電│ │ │ │ │話與子○○聯絡匯款,子○○即委│ │ │ │ │託其母邱美瑤於同日中午12時許 │ │ │ │ │30分許至高雄市菜公郵局匯款1萬 │ │ │ │ │5 千元入對方指定之何慧敏(業經│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 │ │ │)所有基隆二信安樂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0 │甲○○│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甲○○警詢筆錄(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 │ │ │(移送│11 月9日前之某時,在奇摩露天拍│ 頁) │ │ │併辦案│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APPLE IPOD廣│2.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號同上│告,並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前警卷第3 、│ │ │) │61 號 門號供聯絡使用,甲○○於│ 4 頁) │ │ │ │98年11月9 日某時上網購物,見該│3.自動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警卷第6 頁) │ │ │ │廣告而撥打0000000000電話聯絡與│4.露天拍賣網站資料(同前警卷第7至8 頁) │ │ │ │該集團成年成員連絡,並與之協議│5.系爭0000000000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同前警卷第9 至16│ │ │ │售價包含運費為8,600 元,因而陷│ 頁) │ │ │ │於錯誤,委託其女友李南慧於同日│6.高宇軒前述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警卷第17│ │ │ │晚間9 時4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至20 頁) │ │ │ │匯款8,600 元入對方指定之高宇軒│ │ │ │ │前述華南銀行文山分行帳戶內。 │ │ ├──┼───┼───────────────┼──────────────────────────┤ │11 │己○○│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己○○警詢筆錄(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案偵查卷│ │ │(移送│11月9 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 第5頁) │ │ │併辦案│站虛偽刊登拍賣單眼相機廣告,並│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警卷第7 頁) │ │ │號同上│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00號門│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警卷第8 頁) │ │ │) │號供聯絡使用,己○○於98年11月│4.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警卷第9至10頁) │ │ │ │9 日凌晨,在高雄縣大寮鄉住處上│5.楊丕印之左述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警卷第11至│ │ │ │網購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 12 頁) │ │ │ │購買,並於98年11月10日凌晨0 十│6.系爭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申設資料(同前│ │ │ │4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 │ 警卷第13、15頁) │ │ │ │萬1 千元入賣家指定之楊丕印(業│ │ │ │ │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所有中華│ │ │ │ │郵政大園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 │ │ │ │號0000000 號帳戶內。 │ │ ├──┼───┼───────────────┼──────────────────────────┤ │12 │辛○○│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辛○○警詢筆錄(彰化地檢99偵3701卷第18頁) │ │ │(移送│11 月9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20頁) │ │ │併辦案│站虛偽刊登拍賣NIKON 單眼相機廣│3.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21至23頁) │ │ │號同上│告,並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24頁) │ │ │) │61 號 門號供聯絡使用,辛○○於│5.楊丕印之前述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29│ │ │ │98年11月9 日晚間11時19分許,在│ 至30頁) │ │ │ │彰化縣和美鎮義安里住處上網購物│ │ │ │ │,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 │ │ │並按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9 日晚│ │ │ │ │間11時2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匯款1 萬100 元入對方指定之楊丕│ │ │ │ │印前述郵局帳戶內。 │ │ ├──┼───┼───────────────┼──────────────────────────┤ │13 │丙○○│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99偵1028卷第7頁) │ │ │(移送│11月8 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8 頁) │ │ │併辦案│站虛偽刊登拍賣捷安特腳踏車廣告│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號同上│,並留下丁○○交付之0000000000│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9 │ │ │) │號門號供聯絡使用,丙○○於98年│ 、14頁) │ │ │ │11月8 日上午某時上網購物,見該│4.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單(同前偵查卷第11頁) │ │ │ │廣告而下標購買,與該集團某自稱│5.露天拍賣網站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3頁) │ │ │ │林先生之成員即以00000000 00 電│6.王心龍之左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 │ │ │話聯絡丙○○出貨事宜,丙○○因│ 前偵查卷第16至22頁) │ │ │ │此陷於錯誤,按對方指示,於98年│7.系爭0000000000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同前偵查卷第58至│ │ │ │11月8 日晚間11時29分許,以自動│ 63 頁)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7 千元入對方指定│ │ │ │ │之王心龍(由檢察官併案審理)所│ │ │ │ │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內。 │ │ ├──┼───┼───────────────┼──────────────────────────┤ │14 │卯○○│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卯○○警詢筆錄(新竹地檢99偵1040卷第7頁) │ │ │(移送│11 月10 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2.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併辦案│網站虛偽刊登拍賣筆記型電腦廣告│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號同上│,並留丁○○交付之0000000000號│ 錄表(同前偵查卷第9 、11、15頁) │ │ │) │門號供聯絡使用,卯○○於98年11│3.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單(同前偵查卷第10頁) │ │ │ │月10日下午,在新竹市○○○街居│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 │ │ │ │住上網購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 前偵查卷第13頁) │ │ │ │下標購買後,並按對方指示,於98│5.黃泰熊之左述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70│ │ │ │年11月10日晚間9時32分許,以自 │ 至71 頁)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500 元入對方│ │ │ │ │指定之黃泰熊(業經檢察官併案審│ │ │ │ │理)所有蘆洲光華郵局三重18支局│ │ │ │ │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 │ │ │ │帳戶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