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9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清海
具保人 李芷稜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743號、99年度偵字第14127號),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所為99年度易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李止稜」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芷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即明,刑事裁定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情形,自應採同一解釋,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