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6號

確認拍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告
何榕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拍賣無效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足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89元,並陳報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85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無誤。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拍賣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