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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

債權人
范姜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蕙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蕙文發給支付命令。查以本件聲請之債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34號成立訴訟上和解,聲請人就同一標的聲請支付命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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