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
- 債權人
- 范姜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蕙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蕙文發給支付命令。查以本件聲請之債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34號成立訴訟上和解,聲請人就同一標的聲請支付命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