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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游文科何世全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微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劉建漢
再審被告
黃桂

     邱錦裕

     邱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97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108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1年11月10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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