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2號

原告
夏興國
被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慶豐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楊富雄
寄臺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1年6月5日本院101年度國字第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227號駁回抗告,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至於原告另於101年6月19日以電子郵件對本院101年6月5日101年度國字第12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核其抗告理由係對於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核屬不得提起抗告者,本院就其抗告另為裁定,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