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巫國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顏沛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281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則本件訴之聲明即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當以165萬元為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