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1號

確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巫國想
被上訴人
即被告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沛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281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則本件訴之聲明即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當以165萬元為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