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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湯喻婷即湯惠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王錞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即債權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卓士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
即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即債權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理人
莊獻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吳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湯喻婷即湯惠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8月12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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