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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瓊菁

送達代收人陳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正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8月13日103年度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第按當事人提起第2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如未依限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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