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

受 裁定人 楊秀蓉

即相對人
里戶政事務所)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徐洪鶴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53號),經裁判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亦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受裁定人與聲請人徐洪鶴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年度家救字第97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53號裁定聲請人勝訴、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再者,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徐洪鶴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徐洪鶴扶養費各新台幣22,891元,屬定期給付之財產權事件,因聲請人徐洪鶴至死亡之日止之期間未確定,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元(計算式:22,891×12×10=2,746,92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聲請費用為2,000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程序費用為2,000元,自應由相對人全額負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