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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9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97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旭和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5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具狀對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546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僅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泛稱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請予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然並未記載上訴理由及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且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9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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