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 聲明人
- 德安建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廖煥煇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簡玉蘭
- 即被告
- 王翠鈴
- 即被告
- 楊成福
- 即被告
- 陳原芬
- 即被告
- 林秋泙
- 即被告
- 黃賴秋月
- 即被告
- 陳昭雄
- 即被告
- 林承逸
- 即被告
- 林榮堂
- 即被告
- 陳耀昌
- 即被告
- 蔡德馨
- 即被告
- 王廖月桂
- 即被告
- 唐其汶
- 即被告
- 李芳吟
- 即被告
- 樓雍儀
- 即被告
- 樓欣儀
- 即被告
- 樓永正
- 即被告
- 楊韻珊
- 上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陳華娟
洪明義
陳立偉
黃勇凱(即何百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鈴(即何百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景國(即何百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景星(即何百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明人即原告因被告何百花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黃勇凱、黃雅鈴、黃景國、黃景星為何百花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為同法第175條所明定。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0號、93年度台抗字第637號、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民事裁判,亦同此旨)。
二、經查,被告即被繼承人何百花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8年1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按。又被繼承人何百花之繼承人為其子女即黃勇凱、黃雅鈴、黃景國、黃景星,有其等四人之戶籍謄本、何百花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庭查復表在卷可按。嗣聲明人即原告於109年9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