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3號
- 原告
- 柯凱元
- 原告
- 陳葳茜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芥宇律師
- 被告
- 韋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000元;再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所示),顯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相同,而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再備位聲明,又先位與備位、再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不併算其價額。依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1 │108年2月9日 │3,000,000元 │108年3月10日│279504 │ ├──┼──────┼──────┼──────┼────┤ │ 2 │108年2月9日 │2,000,000元 │108年8月10日│279505 │ └──┴──────┴──────┴──────┴────┘ 附表二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1 │108年2月9日 │500,000元 │108年7月31日 │279507 │ ├──┼──────┼──────┼───────┼────┤ │ 2 │108年2月9日 │50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279508 │ ├──┼──────┼──────┼───────┼────┤ │ 3 │108年2月9日 │500,000元 │109年2月29日 │279509 │ └──┴──────┴──────┴───────┴────┘ 附表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1.先位聲明:㈠確認兩造於民國108年2月9日簽署之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書)之契約關係不存在。㈡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柯 凱元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貳紙(下稱附表一本票),其票 據債權對原告柯凱元不存在。㈢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陳葳茜簽 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參紙(下稱附表二本票),其票據債權 對原告陳葳茜不存在。㈣被告應將原告柯凱元所簽發如附表一 本票返還予原告柯凱元。㈤被告應將原告陳葳茜所簽發如附表 二本票返還予原告陳葳茜。㈥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葳茜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2.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柯凱元應給付被告5,000,000元,並簽 發附表一本票;原告陳葳茜應給付被告2,000,000元(原告陳 葳茜已於108年3月29日給付500,000元予被告),並簽發附表 二本票,是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6項均係本於系爭協議書而 應為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 為7,000,000元(計算式:5,000,000元+2,000,000元=7,000 ,0 00元);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第3項訴訟標 的價額為1,500,000元;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 第5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元;第6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000元,故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0元。 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1.備位聲明:㈠原告等於108年2月9日與被告所簽署系爭協議書 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㈡原告柯凱元所簽發如附表一本票之發 票行為應予撤銷。㈢原告陳葳茜所簽發如附表二本票之發票行 為應予撤銷。㈣被告應將原告柯凱元所簽發如附表一本票返還 予原告柯凱元。㈤被告應將原告陳葳茜所簽發如附表二本票返 還予原告陳葳茜。㈥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葳茜5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依前開說明,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6項應為互相競合,而應 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7,0 00,000元;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第3項訴訟標 的價額為1,500,000元;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 第5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元;第6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000元,故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0元 三、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1.再備位聲明:㈠兩造於108年2月9日簽署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 柯凱元應給付被告之金額應酌減至200,000元。㈡兩造於108年 2月9日簽署之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陳葳茜應給付被告之金額應 酌減至100,000元。㈢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柯凱元簽發如附表 一本票,其票據債權逾200,000元部分對原告柯凱元不存在。 ㈣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陳葳茜簽發如附表二本票,其票據債權 逾100,000元部分對原告陳葳茜不存在。㈤被告應將原告柯凱 元所簽發如附表一本票返還予原告柯凱元。㈥被告應將原告陳 葳茜所簽發如附表二本票返還予原告陳葳茜。㈦被告應給付原 告陳葳茜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依前開說明,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7項應為互相競合,而應 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4,8 00,000元(計算式:5,000,000元-200,000元=4,800,000元 );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90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 -100,000元=1,900,000元);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 00元;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000元(計算式:1,500,00 0元-100,000元=1,400,000元);第5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0,000元;第6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元;第7項訴訟標的 價額為400,000元,故再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 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