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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請人
葉姬琇
相對人
張玉環即葉永堂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乙蓉即葉永堂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一萍即葉永堂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紫彤即葉永堂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姬琇即葉永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永堂因擔保對聲請人之本票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約定民國106年8月4日清償,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8月7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3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詎被繼承人葉永堂於104年1月3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又聲請人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又被繼承人葉永堂死亡後,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揭說明,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西區  │後壠子段│      │   391-48   │  23.00   │    全部    │
├─┼───┼────┼────┼───┼──────┼─────┼──────┤
│2│臺中  │  北區  │ 文正段 │      │    19-14   │  59.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26 │臺中市西區後壠│商業用、磚造、2層 │1層:66.55   │          │  全部  │
│  │    │子段391-48地號│                  │2層:81.78   │          │        │
│  │    │、臺中市北區文│                  │騎樓:15.23  │          │        │
│  │    │正段19-14地號 │                  │合計:163.56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五權│                  │            │          │        │
│  │    │路158號       │                  │            │          │        │
└─┴──┴───────┴─────────┴──────┴─────┴────┘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西區  │後壠子段│      │    391-47  │   21.00  │    全部    │
├─┼───┼────┼────┼───┼──────┼─────┼──────┤
│2│臺中  │  北區  │ 文正段 │      │     19-15  │   61.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38 │臺中市西區後壠│住家用、磚造、2層 │1層:64.33   │          │  全部  │
│  │    │子段391-47地號│                  │2層:70.58   │          │        │
│  │    │、臺中市北區文│                  │騎樓:16.20  │          │        │
│  │    │正段19-15地號 │                  │合計:151.11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五權│                  │            │          │        │
│  │    │路160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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