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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告
洪傳譜
被告
蘇庭寬即蘇忠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29,098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65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未特別註明者均相同)1,92萬9,098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8年8月21日審理時,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見本院卷第14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偽以「印尼普特公司國際能源開發基金」(下稱普特基金)之名義,自99年12月起對外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其經營模式係將投資者分為1000BV侯爵會員(1BV=1美金)、2000BV伯爵會員、3000BV公爵會員,每月分別獲取7.5%、8.5%、10%返利,累計18個月到期,分別可獲利135%、153%、180%,且招攬他人成為會員者,另可獲得各種獎金。惟其所給予會員之紅利及招攬獎金,實際均來自他人投資普特基金之投資款,該基金無實質投資獲利。原告於100年7月間至訴外人周楊銘經營之營業處所推拿,周楊銘數次推薦該普特基金。原告乃於100年8月17日、8月31日,交付現金9萬6,000元、8萬2,416元(扣除推薦獎金1萬3,584元)予周楊銘,各購買1單位普特基金。嗣於100年9月間收到返利一次,各為9,056元。又周楊銘之上線為林幸吉(即獲被告授權得代其收取資金及建立會員資料之打單中心人員),林幸吉之上線為楊詠晴,林幸吉於100年9月18日,邀原告至其家中之地下室,參加由楊詠晴主講之說明會,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信普特基金為真,乃於100年9月19日,再投資16單位之普特基金,並將107萬4,128元交付林幸吉,由林幸吉為其設立帳戶並撥入虛假點數。楊詠晴復於100年9月30日,在新竹市○○街00號餐廳舉辦餐會,說明檢調單位雖已啟動偵查程序,但普特基金沒有問題,原告信以為真,又於當日投資15單位普特基金,並將投資款80萬1,536元交付楊詠晴。

(二)嗣經檢調查證普特基金係屬虛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詐騙會員投資款,被告為普特基金詐騙吸金案主謀,其所組成之集團共詐騙原告203萬5,968元,然被告業已逃匿。原告前對楊詠晴、林幸吉提起民刑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楊詠晴、林幸吉應各給付原告85萬4,970元、107萬4,128元,合計192萬9,098元,但楊詠晴、林幸吉迄未還款,為此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1,92萬9,098元。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被告之併案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前述偽以普特基金之名義,詐取原告金錢之事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之金額1,92萬9,098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萬9,0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25日(見本院卷第1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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