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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蔡家瑜

聲請人
即被告
楊明翰
相對人
即原告
李邱碧增(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李敏裕(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李素芳(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李敏吉(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浚豪(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李敏瑋(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因第一審判決就拆除地上物部分宣告得假執行,相對人即原告(下稱相對人)並已聲請假執行,聲請人有供擔保以停止執行之需要,惟第一審判決漏未就假執行部分做成相對之判決,聲請人所有地上物於判決確定前如因此遭拆除將受有損失,且不利恢復原狀。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如當事人未聲請免為假執行,自無從依該法條聲請補充判決。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6日為相對人勝訴、之判決,並就所命拆屋還地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聲請人就全部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以本院漏未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惟該條所謂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係指聲請人已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法院竟漏未裁判而言,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既曾未聲請免為假執行,本院未同時宣告免為假執行,即非漏為判決,自無庸補充判決,而本院未依同條項得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亦不在前開法條所定補充免為假執行判決之範圍。是聲請人以本院就此漏未判決為由,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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