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楊明翰
- 相對人
- 即原告
- 李邱碧增(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李敏裕(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黃李素芳(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李敏吉(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黃浚豪(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雷麗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李敏瑋(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因第一審判決就拆除地上物部分宣告得假執行,相對人即原告(下稱相對人)並已聲請假執行,聲請人有供擔保以停止執行之需要,惟第一審判決漏未就假執行部分做成相對之判決,聲請人所有地上物於判決確定前如因此遭拆除將受有損失,且不利恢復原狀。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如當事人未聲請免為假執行,自無從依該法條聲請補充判決。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6日為相對人勝訴、之判決,並就所命拆屋還地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聲請人就全部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以本院漏未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惟該條所謂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係指聲請人已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法院竟漏未裁判而言,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既曾未聲請免為假執行,本院未同時宣告免為假執行,即非漏為判決,自無庸補充判決,而本院未依同條項得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亦不在前開法條所定補充免為假執行判決之範圍。是聲請人以本院就此漏未判決為由,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