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耿居仁
- 原告
- 劉怡欣
- 原告
- 耿子元
-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周方慰
- 被告
- 謝明陽
- 被告
- 楊淑慧
- 被告
- 謝佩珊
- 被告
- 謝孟修
前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詩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25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