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73號
- 原告
- 蔡佳靜
- 原告
- 廖格姿
- 被告
- 曾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佳靜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廖格姿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原告蔡佳靜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廖格姿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社團法人中華心蓮慈善助學協會(下稱中華心蓮協會)之理事長及實際負責人,負責中華心蓮協會之營運決策與業務管理,其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自103 年2 月14日前某日起至105 年5 月間某日止,以中華心蓮協會設立處所為據點,設計並推行如附表所示之「圓夢養老撲滿計畫」、「幼兒教育撲滿計畫」及「大學教育撲滿計畫」等吸收資金方案,且為鼓勵會員再招攬其他民眾參加前開方案,擬訂油料補助費(即車馬費)制度,依招攬單位數不同即30單位以下、31單位至100 單位、101 單位至300 單位、301 單位以上等級別,分別給予4%、6%、8%及10% (以自己及所招攬會員每月續繳月費金額為計算基準)之車馬費。原告蔡佳靜、廖格姿因此受到吸引,自103 年2 月14日起至105 年5 月間,原告蔡佳靜投資撲滿計畫新臺幣(下同)118,500 元、圓夢養老撲滿計畫3 萬元,合計148,500 元;原告廖格姿投資撲滿計畫2 萬元、圓夢養老撲滿計畫94,500元,合計114,500 元。被告上開違法吸金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2 號刑事判決以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在案(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被告未能返還原告2 人所投資之本金,其上開違法行為已令原告2 人受有投資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告2 人並因此各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失20萬元。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投資款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廖格姿348,500 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蔡佳靜314,500 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原告蔡佳靜投資撲滿計畫118,500 元、圓夢養老撲滿計畫3 萬元,及原告廖格姿有投資撲滿計畫2 萬元、圓夢養老撲滿計畫94,500元之事實均不爭執,然被告係中華心蓮協會之主持人,原告將投資款交給會計,會計按照當時協會流向處理,被告並無刑事判決認定之1,400 多萬元犯罪所得,被告已對系爭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又被告目前並無資力與原告和解,希望給被告一點時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98頁;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原告蔡佳靜投資撲滿計畫118,500 元、原夢養老撲滿計畫3萬元,合計148,500 元,。
㈡原告廖格姿投資撲滿計畫2 萬元、原夢養老撲滿計畫94,500元,合計114,500 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70年7 月7 日修正理由即謂「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良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且78年間考量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當時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而增訂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規定,佐以該法第1 條規定「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足徵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之目的除均為健全銀行業務,使國家金融政策得予貫徹外,亦在避免存款人儲蓄或交付存款予不具金融專業之非金融機構,致權益受損,顯見該等規定所保護者,亦包含個人儲蓄安全之權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84 號、9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95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為中華心蓮協會之理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其以參與附表所示撲滿、圓滿計畫之會員,每月繳付如附表所示金額,期滿可領回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年利率45.6%至103%不等之報酬,而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2號刑事電子卷證,核閱該卷證資料無誤,堪信為真。又原告蔡佳靜投資撲滿計畫118,500元、原夢養老撲滿計畫3萬元,及原告廖格姿投資撲滿計畫2萬元、原夢養老撲滿計畫94,500元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原夢養老計畫卡及其上記載原告蔡佳靜投資中華心蓮協會2萬元之借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143、14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8、199頁),可見被告所創之中華蓮心會之投資方案之年報酬率顯然高於銀行之存款利率甚鉅,被告以中華蓮心會之如附表所示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會員投資附表所示計畫取得會員之投資款項,顯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29條之1規定,且與原告投資中華蓮心會之上述方案而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雖辯原告係將資金交予會計人員云云,然被告既自承為中華蓮心協會之主持人(見本院卷第199頁),即為實際負責人其負責該協會之管理及營運,自不得以原告係將款項交由其管理之協會會計則免其責任,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要無可採。再者,被告因富寶方案吸收金資之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以其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處有期徒刑3年1月在案,而同此認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93頁)。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真實。從而,原告蔡佳靜主張其投資撲滿計畫118,500元、原夢養老撲滿計畫3萬元,及原告廖格姿投資撲滿計畫2萬元、原夢養老撲滿計畫94,500元,分別受有148,500元、114,500元之損害,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損害,應予准許。
五、又按民法第195條係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查原告蔡佳靜、廖格姿主張因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致其受有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賠償云云。惟被告上開行為僅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蔡佳靜、廖格姿受有財產上損害,而侵害財產權並非法律明文規定得請求精神賠償之範圍,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蔡佳靜、廖格姿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各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20萬元,洵屬無據,尚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21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蔡佳靜148,500元、原告廖格姿114,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方案名稱 │入會費 │月費 │認捐期間 │總繳款金額 │期滿可領回金額│補助淨額 │ │ │ │(新臺幣/ │(新臺幣│ │(入會費+月費)│(新臺幣/元) │(報酬率) │ │ │ │元) │/元) │ │(新臺幣/ 元) │ │(新臺幣/元) │ ├──┼────────┼─────┼────┼─────┼────────┼───────┼───────┤ │ 1 │幼兒教撲滿計畫│1,500元 │2,500元 │6 月(103 │1萬6,500元 │2萬4,990元 │8,490 元 │ │ │ │ │ │年以前推行│ │ │(年利率103%)│ │ │ │ │ │) │ │ │ │ │ │ ├─────┼────┼─────┼────────┼───────┼───────┤ │ │ │1,500元 │2,500元 │12月 │3萬1,500元 │4萬9,920元 │1 萬8,420 元(│ │ │ │ │ │ │ │ │年利率58.5%) │ │ │ ├─────┼────┼─────┼────────┼───────┼───────┤ │ │ │1,000元 │1,000元 │12月 │1萬3,000元 │1萬9,320元 │6,320 元(年利│ │ │ │ │ │ │ │ │率48.6%) │ ├──┼────────┼─────┼────┼─────┼────────┼───────┼───────┤ │ 2 │大學教撲滿計畫│1,500元 │2,500元 │6 月(103 │1萬6,500元 │2萬4,990元 │8,490 元(年利│ │ │ │ │ │年以前推行│ │ │率103%) │ │ │ │ │ │) │ │ │ │ │ │ ├─────┼────┼─────┼────────┼───────┼───────┤ │ │ │1,500元 │2,500元 │12月 │3萬1,500元 │4萬9,920元 │1 萬8,420 元(│ │ │ │ │ │ │ │ │年利率58.5%) │ │ │ ├─────┼────┼─────┼────────┼───────┼───────┤ │ │ │1,000元 │1,000元 │12月 │1萬3,000元 │1萬9,320元 │6,320 元(年利│ │ │ │ │ │ │ │ │率48.6%) │ ├──┼────────┼─────┼────┼─────┼────────┼───────┼───────┤ │ 3 │圓夢養老撲滿計畫│1,500元 │2,500元 │6 月(103 │1萬6,500元 │2萬4,480元 │9,980 元(年利│ │ │ │ │ │年以前推行│ │ │率96.8%) │ │ │ │ │ │) │ │ │ │ │ │ ├─────┼────┼─────┼────────┼───────┼───────┤ │ │ │1,500元 │2,500元 │12月 │3萬1,500元 │4萬8,300元 │1 萬6,800 元(│ │ │ │ │ │ │ │ │年利率53.3%) │ │ │ ├─────┼────┼─────┼────────┼───────┼───────┤ │ │ │1,000元 │1,000元 │12月 │1萬3,000元 │1萬8,934元 │5,934 元(年利│ │ │ │ │ │ │ │ │率4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