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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怡嫺

聲請人
張肇吉
聲請人
張淑鳳
聲請人
張雅婷
聲請人
張弘易
聲請人
張卉芷
聲請人
吳栩菁
聲請人
孫栢暠
聲請人
孫栢霆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孫偉祺
相對人
張美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聲請人張肇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張美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張肇收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時(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及裁定),為該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張美滿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該訴訟將來應繫屬或現在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訴訟事件雖尚未繫屬法院,仍可認有為無訴訟能力人就該事件先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又強制執行程序,除強制執行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與第三人張肇收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已判決確定。依該確定之終局判決,張肇收應給付張烱撥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等9人)新臺幣549萬2318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法定利息,是兩造有以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而共同對張肇收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且始有執行事件聲請執行債權人之當事人適格。惟相對人罹患思覺失調症,其認知功能、判斷及表達能力均有缺損,為無訴訟能力之人。聲請人張肇吉為相對人之弟及利害關係人,前開確定民事判決之審理程序中,亦多由其協助相對人處理相關訴訟事宜;又上開審理程序中,有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選任曾琬鈴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張肇吉或曾琬鈴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依法向張肇收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裁定及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聲請人張肇吉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等件為證。是堪認聲請人等8人與相對人為張肇收之公同共有債權人,有一同提起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方屬聲請人適格之必要。又依相對人現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上之障礙類別、ICD診斷、重大傷病病名等記載,相對人現確罹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本院前於105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事件審理程序,有至相對人所在現場訪視及向相對人就診之醫療機構函詢相對人病況,得知相對人因罹患精神疾病,認知功能、判斷及表達能力均有所缺損等情,亦經調取該案卷宗檢閱無訛,足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目前不具備訴訟能力,尚堪採信。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未查得法院曾有為相對人選任監護人或輔佐人之公告,相對人應無法定代理人。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對張肇收之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應屬有據。再者,本院審酌聲請人張肇吉為相對人之弟,具深厚親誼關係,且同為對張肇收之公同共有債權人,對將來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利弊關係具有一定程度之認知及相關,若選任聲請人張肇吉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可適切維護相對人之權益,又其餘公同共有債權人並不爭執聲請人張肇吉為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人選。是本院認選任聲請人張肇吉擔任相對人於對張肇收聲請強制執行時,為該強制執行程序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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