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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

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游阿昆
被告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該上訴聲明性質上非屬人格權與身分權之紛爭,應認屬財產權之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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