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
- 原告
- 游阿昆
- 被告
-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昱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該上訴聲明性質上非屬人格權與身分權之紛爭,應認屬財產權之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