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55號
- 聲請人
-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正
- 相對人
- 陳太平
陳俊彥
陳坤財
陳勤助
陳清錦
陳瑞行
陳致仰
陳世昌
陳志成
陳清輝
陳金鎮
陳秀珠
陳進專
陳進坤
陳進發
陳清淵
陳林月雲
歐癸宏
陳錦生
陳朝吉
陳月麗
林陳美年
陳麗美
陳新周
陳進興即陳村木之繼承人
陳睿杰即陳村木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258號(下稱系爭事件)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即如本裁定附表「權利範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本件經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迄今未據相對人提出,爰依首揭規定,僅就聲請人支出之費用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之訴訟程序有支出如後附計算書所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16,977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永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戶政規費收據等在卷為憑,並有本院調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經按系爭事件判決所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相對人等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所列之109年12月22日繳納2,400元地政規費,經查該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之申請標的為田水段938-3地號土地及204建號建號,核與系爭事件訟爭之新庄段568地號土地不同,且觀諸系爭事件卷宗,亦無該等土地及建物之記載,是此部分費用應非屬系爭事件所支出,爰不予列入,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計算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參系爭事件卷一,頁40,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依本院107年度沙補字第67號裁定繳納) 10,527元 參系爭事件卷三,頁267,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依本院111年3月3日中院平沙簡民博107沙簡字第258號通知繳納)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49,825元 參系爭事件卷一,頁111、197,本院107年7月4日中院麟沙簡民博107沙簡258字第5380號囑託測量函、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8年1月22日龍地二字第1080000542號函,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63,650元 參系爭事件卷二,頁389、395、397,本院109年11月19日中院麟沙簡民博107沙簡258字第8741號囑託製作複丈成果圖函、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30日龍地二字第1090008166號函、109年12月10日龍地二字第1090008669號函,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法院囑託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之費用 380,000元 參系爭事件卷二,頁141、233,本院108年10月9日中院麟中簡民博107沙簡258字第7475號履勘鑑定函、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109年6月10日中市大臺中建師(108-096)鑑字第301號函,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匯款申請書(收款人: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 證人日旅費 640元 參系爭事件卷二,頁185,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 法院囑託永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費用 110,000元 參系爭事件卷三,頁131,本院110年11月15日中院平沙簡民博107沙簡258字第6811號囑託鑑定函。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永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請領地政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等規費 675元 參系爭事件卷二,頁445;系爭事件卷三,本院110年3月17日中院麟沙簡民博107年度沙簡字258號補正地籍資料函、本院111年1月25日中院平沙簡民博107年度沙簡字258號補正地籍、戶籍資料函。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戶政規費收據。 合計:616,977元 附表: 編號 姓名 權利範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陳太平 1/48 12,854元 2 陳俊彥 35/1200 17,995元 3 陳新周 15/1200 7,712元 4 陳坤財 5/120 25,707元 5 陳勤助 4/120 20,566元 6 陳清錦 10/120 51,415元 7 陳瑞行 1/36 17,138元 8 陳致仰 1/36 17,138元 9 陳世昌 1/36 17,138元 10 陳志成 1/36 17,138元 11 陳清輝 5/150 20,566元 12 陳金鎮 1/48 12,854元 13 陳秀珠 1/24 25,707元 14 陳進專 10/120 51,415元 15 陳進坤 5/120 25,707元 16 陳進發 5/120 25,707元 17 陳清淵 2/30 41,132元 18 陳林月雲 1/12 51,415元 19 歐癸宏 1624/36000 27,833元 20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360 本件聲請人 21 陳錦生 1376/36000 23,582元 22 陳朝吉 公同共有10/120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51,415元 (連帶給付) 23 陳新周 24 陳月麗 25 林陳美年 26 陳麗美 27 陳進興 5/120 25,707元 28 陳睿杰 5/120 25,707元 備註:應給付聲請人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