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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潘怡學陳冠霖

上訴人
潘家平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被上訴人
廖守
法定代理人
張朝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本判決應記載之事實、理由及關於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暨法律上之意見(除後開補充說明外),均與原判決相同,茲引用原判決所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因不明瞭民事訴訟認諾之意義,是上訴人雖於原審有表示認諾之意思表示,然認諾應不發生效力;縱該認諾發生效力,然被上訴人請求之「補充營養品費用」、「外勞餐費」、「外勞代班費」、「安定費用」並未有具體單據,疑與事實不符,且被上訴人所主張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亦過高,擬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之規定撤銷認諾。

三、被上訴人答辯略以:被上訴人因此交通事故導致癱瘓,終身需人照顧,受盡折磨,上訴人事發後均不聞不問,請法院維持原判。

四、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騎乘機車與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被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水腦症、左側鎖骨骨折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144,4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審理後,因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對訴訟標的為認諾,原審因此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144,47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上訴人主張其於原審之認諾無效,縱然有效,亦主張撤銷該認諾等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上訴人於原審之認諾是否有效?㈡該認諾得否撤銷?茲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原審之認諾是否有效

⒈經查,上訴人於原審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此有原審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見原審卷第59頁)在卷可佐,合先敘明。

⒉又查,本院當庭勘驗原審111年7月20日之言詞辯論錄音(見本院卷第101-110頁,完整內容如附表),可知於原審言詞辯論時,上訴人表明扣除特別補償金200多萬元後,願意賠償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希望先拿出50萬元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譯文內容。被告為上訴人,原告為被上訴人(下同)】法官:好,那我問一件事喔,他仍然願意賠喔,那你要用你請求的7,299,530 去減掉他說的2,155,060 當作你們的和解金額,願意嗎?原告:如果他願意賠那個金額的話,我願意,但是審判長要跟你講一下,去年8月份跟9月份的時候,他是在夜店喝酒,然後要我撤銷刑事告訴,因為他去年說他可以,結果3次調解都呼嚨,故意在拖延時間而已,他跟我說去年可以先賠我30萬。…被告:現在目前我最少可以是拿出50萬先出來,但是我不敢保證說我能拿到就是一次拿特別多出來,我就是最少就是50萬,50萬最多,對我來講。)但剩下的金額希望分期,然被上訴人拒絕分期(【譯文內容】法官:原告說他沒辦法,不接受分期,所以沒辦法接受分期就對了。原告:沒辦法,因為他去年就呼嚨我一次了,他說去年要賠償 30萬,今年他要賠償我50萬,他所講的1個月4萬多,1年怎麼賠我50萬?去年就呼嚨我了。)導致雙方無法和解,然因雙方對於金額並無爭議,法院先確認雙方對於金額沒有爭議(【譯文內容】法官:那我們現在…解決的方式?第一個是看一下你的特別補償金到底是領了多少錢,然後用你請求的金額扣掉特別補償金,或是你用…扣掉個人的請求金額,那如果被告對金額沒有意見的話那我們就用認諾的方式代替判決。被告:了解。)並且再度告知上訴人,若非和解,而以判決結案,未必能使上訴人於刑事案件獲得緩刑之寬典,上訴人亦表示理解(【譯文內容】法官:但是我跟你講我跟你我用判決的方式,是不是可以在刑事方面,刑事的部分有上訴嗎?被告:有。法官:是不是能夠替你爭取到緩刑的機會,我不知道喔。被告:對是。法官:因為通常會和解才有辦法,如果你願意接受,你會上訴?被告:接受。法官:願意嗎?被告:我願意。)方請雙方於筆錄上訴人認諾欄及被上訴人訴之減縮欄上簽名(見原審卷第59頁)一情,堪信為真。從上開過程可知,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程序時,自始至終對於被上訴人減縮後之金額5,144,470元(即被上訴人原始主張扣除特別補償金)無意見,上訴人重點在於表達希望能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刑事上之寬典,然因雙方欠缺互信,無法達成和解,而法院詢問若雙方對於金額並無爭議,則以該金額下判決,雙方均表示同意,且法院再次告知上訴人,若係以判決結案,無法確保上訴人可獲得緩刑之寬典,上訴人仍表示願意接受該金額之判決,顯見上訴人對於法院將以被上訴人減縮後之5,144,470元下判決一情,完全知曉,縱非研讀法律之人,亦難認有何誤解或理解錯誤之可能;況被上訴人亦曾詢問法院認諾判決為何意,法院亦有當庭解釋(【譯文內容】原告:認諾判決定義我不了解。法官:就是按照你的請求作成判決,他同意你的請求,我做一個判決。原告:好,了解。法官:那你金額要不要做減縮?7,299,530減掉他說的特別補 償金的金額好不好?原告:好。法官:7,299,530減掉2,155,060 ,就是5,144,470 ,就判這個金額好不好?你請求這個金額好不好?然後他就認諾我就下一個判決好不好?原告:好。)上訴人當時亦在法庭中,定有當庭聽聞法院之解釋,自難事後諉為不知認諾之意義,是上訴人對於法院將以該金額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有清楚之了解一情堪信為真;既上訴人對於法院將以該金額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一情有認識,並同意法院為此判決,顯然明瞭認諾之法律效果,該認諾並無任何瑕疵,難認認諾無效,上訴人之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㈡上訴人於原審之認諾得否撤銷

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及第279條第3項訂有明文。又自認之撤銷尚須經他造同意或由自認人證明與事實不符,認諾人若欲推翻認諾之效力,亦應經他造同意或證明與事實不符,方符民事訴訟法追求真實之發現與維護訴訟經濟之意旨,故上開有關撤銷自認之規定,於撤銷認諾之情形亦應類推適用。是自認人撤銷其自認者,除應向法院為撤銷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有與事實不符,此在撤銷認諾時亦同,而所謂認諾,係指對於訴訟標的之承認者而言,是認諾人應舉證其對於訴訟標的之承認,有與事實不符之情況。

⒉經查,上訴人雖認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營養品補充費用、外勞餐費、外勞代班費未提出單據,且主張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然上訴人騎乘機車與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被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水腦症、左側鎖骨骨折等傷害,此乃雙方所不爭執之事實,上訴人應對被上訴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無疑,是上訴人於原審對於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承認,並無與事實不符之處,難認上訴人之前開認諾與事實不符,上訴人亦未獲被上訴人同意其撤銷認諾,其撤銷認諾自不生效力。

六、結論:上訴人於於原審之認諾有效,亦無得撤銷之情況,原審以上訴人認諾,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本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同時表明上訴理由,經本院許可後始可上訴第三審;前項許可以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勘驗結果: 00:20:08 法官:是這個金額沒有錯嗎? 原告:應該是206萬左右。 被告:總數是2,155,060。 法官:你們講的有差距喔,你那個金額是從哪裡來的? 被告:因為我有先去跟特別補償基金會去調解過,然後就知道        總金額是,他總金額是他上面寫的這樣,2,155,060。 00:20:32 法官:是喔? 原告:我們沒有拿到那麼多,因為據我所知道是206萬多而已。 法官:好,那我問一件事喔,他仍然願意賠喔,那你要用你請        求的7,299,530去減掉他說的2,155,060當作你們的和          解金額,願意嗎? 原告:如果他願意賠那個金額的話,我願意,但是審判長要跟        你講一下,去年8月份跟9月份的時候,他是在夜店喝          酒,然後要我撤銷刑事告訴,因為他去年說他可以,結        果3次調解都呼嚨,故意在拖延時間而已,他跟我說去年       可以先陪我30萬。 00:21:17 法官:你刑事案件有上訴了嗎? 原告:我有上訴了。 法官:所以案件是還沒確定是嗎? 原告:案件還在審理中。 法官:好好,案件還在審理中,所以你現在要爭取和解的機會        嘛,對不對?你現在要爭取和解的機會,是嗎? 00:21:33 被告:是。 法官:那如果是這樣,那你要拿出你的誠意喔。 被告:是。 法官:對呀,那這些錢你要怎麼做?要如何付? 被告:現在目前我最少可以是拿出50萬先出來,但是我不敢保        證說我能拿到就是一次拿特別多出來,我就是最少就是       50萬,50萬最多,對我來講。 00:22:00 法官:你現在還在服役中嗎? 被告:是。 法官:你一個月薪水多少? 被告:一個月薪水4萬出。 法官:那麼少嗎?你不是在外島嗎? 被告:是。 法官:外島薪水是多少? 被告:所得的話是扣除勞健保那些是4萬初。 法官:那原告你覺得呢?還是你去拿50萬,他願意用這個金額       跟你和解,然後他給一定的50萬,然後剩下的都用分期  的。 00:22:28 原告:要看他怎麼分期,要多久的時間阿,因為他都沒有給我       確切的。 法官:那我跟你了解一下啦吼,你可以…(因錄音聲量問題不        清晰)…分期嗎? 原告:要看他分期多久呀,因為去年他就已經。 法官:那你如果分期多久,50比方說你先拿50萬,那剩下的你        希望1個月可以還多少?他有說他1 個月薪水大概4萬         塊。 原告:那我沒辦法跟他和解,因為他去年呼嚨我一次了,他上        次調解時自己本身沒有去,另一次調解他跟法官說,跟        那個調解委員說可以,他可以拿出500萬。 00:23:03 法官:那個張先生,你知不知道民事判決不一定馬上就能拿到        錢? 原告:我知道。 法官:你知道之後要強制執行,你知道嗎? 原告:我知道。 法官:對啊,可是強制執行到時候會扣除…(因聲量問題不清        晰)…金額。 原告:我知道,他去年到現在還是一直在呼嚨我。 法官:那所以如果要他一次付完給你,他根本辦不到,就算是        法官用判決也是沒有辦法呀,你懂我意思嗎? 原告:我知道就是看法官怎麼判決,因為我們真的是沒有錢再        去請律師了啦,阿他有法扶律師可以幫他,我們真的沒        有,我媽又是中低收入戶。 00:23:40 法官:原告說他沒辦法,不接受分期,所以沒辦法接受分期就        對了。 原告:沒辦法,因為他去年就呼嚨我一次了,他說去年要賠償        30萬,今年他要賠償我50萬,他所講的1 個月4 萬多,1       年怎麼賠我50萬?去年就呼嚨我了。 00:24:05 法官:那我們現在…(因錄音聲量問題不清晰)…解決的方          式?第一個是看一下你的特別補償金到底是領了多少          錢,然後用你請求的金額扣掉特別補償金,或是你用…        (因錄音聲量問題不清晰)…扣掉個人的請求金額,那        如果被告對金額沒有意見的話那我們就用認諾的方式代        替判決。 被告:了解。 法官:但是我跟你講我跟你我用判決的方式,是不是可以在刑        事方面,刑事的部分有上訴嗎? 00:24:34 被告:有。 法官:是不是能夠替你爭取到緩刑的機會,我不知道喔。 被告:對是。 法官:因為通常會和解才有辦法,如果你願意接受,你會上訴? 被告:接受。 法官:願意嗎? 被告:我願意。 00:25:05 被告:謝謝。 法官:那你願意你要怎麼樣?你要不要用起訴請求的7,299,53        0,然後減掉那個刑事補償金,然後他說對這個金額做認       諾,我們就下一個判決這樣。 原告:我覺得他是在誘惑我撤銷刑事告訴。 法官:這個我跟你講對判決沒有影響。 原告:他根本沒有意願要和解。 法官:這個不是和解,這個是一個認諾下的判決。 原告:他要分期這樣子的話我不。 00:25:32 法官:沒有分期,這就是個認諾判決這樣子。我現在沒有在講        和解,我現在在講依照這個認諾做一個判決。 原告:所以說他,要先給我50萬,然後後面分期。 法官:不是沒有分期,現在沒有在講分期,因為你不想和解          嘛,對不對?那現在他最後的金額就是7,299,530 減掉        他講的刑事補償的金額,剛剛不是講215 多嗎? 原告:是。 00:25:59 法官:他願意賠你這個金額嘛,如果你願意金額也減縮,我們        今天就結案了,就是這麼簡單,如果你沒有把補償的金        額查清楚的話,那我們就再開一次庭啦,把那個金額算        出來啦,但是你這個認諾判決,我覺得可能不會替他爭        取到緩刑,因為他要和解才能作,對不對。 原告:對他都沒有給我一毛錢。 法官:阿因為你都沒有跟他和解呀。 原告:我不跟他和解。 00:26:33 法官:對,你不跟他和解你就沒辦法先拿到錢呀,就這樣子呀       ,和解就這樣子呀。 原告:我不跟他和解呀。 法官:對呀,所以用認諾判決的方式呀,你到時候再去聲請強        制執行呀,只好這樣子。 原告:認諾判決定義我不了解。 法官:就是按照你的請求作成判決,他同意你的請求,我做一        個判決。 原告:好,了解。 00:27:04 法官:那你金額要不要做減縮?7,299,530 減掉他說的特別補        償金的金額好不好? 原告:好。 法官:7,299,530 減掉2,155,060 。5,144,470 ,就判這個金        額好不好?你請求這個金額好不好?然後他就認諾我就        下一個判決好不好? 原告:好。 法官:…(因錄音聲量問題不清晰)…回去的時候在那邊等你        有的沒有的,好不好? 00:27:58 原告:那我有一點要請教審判長,今天辯論律師。 法官:你順序不對喔。加芳你順序不對,原告不接受分期,本        件訴之聲明減縮為5,144,470 元,被告,刑事的部分我        有上訴,我同意,我要認諾原告請求的金額,改成這樣        好嗎?原告? 00:28:40 原告:可以,謝謝。 法官:可以啦。那我們就用認諾來下判斷,被告你有什麼要爭        執的嗎? 被告:沒有。 法官:沒有齁。 原告:報告審判長今天辯論是對方的律師提出來的,還是說高        等法院提出來的? 法官:什麼意思? 原告:今天,就是辯論。 00:29:01 法官:可是這件不是你起訴的嗎? 原告:是。 法官:對呀你起訴本來就要辯論才能夠判決呀。 原告:喔對我們不了解,好了解。 法官:原告還有其他請求嗎?還有其他要陳述的嗎?如果沒有        我們就辯論終結。 原告:那個審判長,你說他的特別補償金是260 幾萬那個,          我覺得不要因為那個再開一次庭,反正我現在還在…。 法官:對呀所以我就是不是把你的金額扣掉了嗎?所以總金額        變成我們剛剛算出來後面那個金額。 00:29:39 原告:對,阿再來的話,希望可以的話,我真的沒有…。 法官:我再來跟你確定一次阿,5,144,470,是你請求的金額,       扣掉他說的特別補償金嘛? 原告:是,扣除之後…。 法官:有沒有意見阿? 原告:沒有,因為我目前真的還在待業中啦,跑法院的話那個        雇主就會說,我可能有做什麼壞事才會跑法院,到現在        已經跑1 、20次的法院了。 00:30:05 法官:沒有啦,因為你是原告,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呀。 原告:沒有錄取的部分,我現在還在失業中,阿我媽一個月大        約要45,000到50,000塊的支出,我真的…。 法官:所以潘先生我就跟你講了,法官作一個判決你同意嘛,        他也認諾這個金額,但是你拿到的時候是一個判決,你        還要經過強制執行。 原告:是。 00:30:29 法官:你了解嗎?強制執行你還要再花一些力氣,和解的好處        是說他同意就先拿50萬出來,如果如果你覺得嚥不下這        口氣,你覺得這心情是…(因錄音聲量問題不清晰)…        法院沒什麼意見,好不好? 原告:好。 法官:這都是你自己的決定,那如果說你剛剛說現實面的話,        你比較想要先拿到錢,你是不是願意跟他和解,如果你        覺得這事情要讓他有個教訓,…(因錄音聲量問題不清        晰)…那我們就用這個金額做一個判決。但是這個金          額,法官判了很容易,但是你要拿到錢也不是那麼容          易。 00:31:10 原告:我知道。 法官:好不好? 原告:好。 法官:那你的決定呢? 原告:我還是說。 法官:用判的? 原告:對。 法官:那兩造還有其他陳述嗎?如果沒有我們就要辯論終結,        定111 年8 月5 號上午11點宣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3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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