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王淑玫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原告游啟偉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原告游啟偉持系爭訴訟判決主張其受讓伊自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76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20號裁定取得之債權,並對系爭訴訟之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因聲請人對於有無債權讓與乙事之認知,與系爭訴訟之原告游啟偉主張完全相反,為釐清聲請人及系爭訴訟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原告就系爭訴訟判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系爭訴訟全部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訴訟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同院112年度訴字第209號裁定、同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為證,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就系爭事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