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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4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

聲請人
肯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濬紳
相對人
賴荷梵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42號),聲請

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1,277,25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277,259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109年2月4日及109年9月27日就相對人原所有之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6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設計、裝潢及家具添購等,簽訂設計合約、工程合約。依設計合約約定本件設計費用以10萬元計算,工程合約約定總價3,363,000元(稅外加),後雙方就實際施工金額確定為4,152,342元,總計二合約之總價為4,252,342元(未稅)。因本件工程已完成,加計稅金5%後總金額為4,464,959元。相對人目前共給付聲請人318萬元,另就油漆工程費聲請人同意吸收一半費用即7,700元,故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工程款1,277,259元,聲請人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之規定,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聲請人提起訴訟後,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42號受理在案。該本案訴訟現由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中。嗣聲請人於111年11月22日發現相對人所有系爭房屋因積欠房貸,遭安泰銀行聲請查封拍賣(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7063號),並於111年11月28日拍定;聲請人亦發現相對人另案遭訴外人陳飛年請求損害賠償620萬元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按該案係判決陳飛年敗訴,現上訴最高法院中),故相對人顯係因避免本案及另案判決敗訴確定後遭求償風險而將系爭房屋脫產。種種跡象顯示相對人會再有將其名下財產為處分或隱匿等脫產行為,而形成無資力狀態,相對人財產若不予假扣押,將來即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請求裁定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277,25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固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又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所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定之程度,惟已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主張大概如此者已足。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依上開設計合約及工程合約,尚有工程款1,277,259元之工程款糾紛涉訟,現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42號審理並送請鑑定中;又相對人所有系爭房屋因積欠房貸,遭安泰銀行聲請查封拍賣(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7063號),並於已111年11月28日拍定等情,有本院執行處拍賣公告及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可憑,可認相對人財產已有遭拍賣而減少情事,堪認聲請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已有一定程度之釋明,若不予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將來即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其所為假扣押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裁定債務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據上論結,本件假扣押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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