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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7號

債權人
李憶妮
債務人
洪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是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未依約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42,600元,然因兩造間已有112年度婚字第293號確定判決,自該判決確定日後(即112年12月11日起)之扶養費已有執行名義,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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