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 被上訴人
- 丙○○
- 58號7樓之1
乙 ○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5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