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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告
丁○○
原告
酉○○
原告
寅○○
原告
午○○
原告
癸○○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巳○○
原告
戌○○
原告
申○○
原告
丑○○
原告
未○
原告
卯○○
原告
甲○○
原告
丙○○
上列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辰○○ 住台中市○○路1之67號9樓之4
原告
庚○○(即莊錦坤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己○○(即莊錦坤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辛○○(即莊錦坤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子○○(即莊錦坤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6號
2號
設台中市○○路○段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所為之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壬○○」記載,應更正為「莊錦坤」。

本件應由庚○○、己○○、辛○○、子○○為原告莊錦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所為之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亦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

四、本件原告莊錦坤於本院審理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其於94年10月29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惟本件既經於95年3月17日宣判並送達兩造,該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訴訟程序即應當然停止。又庚○○、己○○、辛○○、子○○為原告莊錦坤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庚○○、己○○、辛○○、子○○為原告莊錦坤之承受訴訟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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