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紫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貴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95年4月11日對被告鄭金貴提起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此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可佐。然被告鄭金貴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5年3月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無從補正。復因被告不存在,亦無訴訟繫屬可言,自無可能由原告對原訴為訴之變更追加,或由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40號民事判決參照)。職故,原告之訴並不合法,參酌前開說明,自應裁定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