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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貴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95年4月11日對被告鄭金貴提起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此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可佐。然被告鄭金貴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5年3月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無從補正。復因被告不存在,亦無訴訟繫屬可言,自無可能由原告對原訴為訴之變更追加,或由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15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40號民事判決參照)。職故,原告之訴並不合法,參酌前開說明,自應裁定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7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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