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微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3月30日
本院93年度小上字第150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93年度中小字
第258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