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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銘王鏗普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8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5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客觀事實,客觀上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前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民事訴訟中,承審法官對於證據是否充足、訴訟資料是否足堪形成裁判心證等情,本得斟酌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依職權自由心證之,是以,法官對於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有無調查必要,屬於訴訟之指揮權,法官就本案有關之法律問題或對事實之見解適度公開心證,亦為民事訴訟程序所應然且必要,不得遽爾指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臺中簡易庭鍾貴堯法官曾經承審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87號給付利息事件,其判決涉嫌違法、違憲,已經聲請人向監察院陳情。查前開案件係因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為參照財政部函頒「國營銀行退休人員年息13%優惠存款限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政策,竟將聲請人持有405萬元13%之存單撤單解約,觸犯銀行法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聲請人於是案審理時指摘詳明,對造概無言以對,該審承審法官竟不予理會,於判決書隻字不提,其顯違背職責,自有涉違法、違憲判決。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鍾貴堯法官迴避承審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53號給付利息事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臚列之前開事由,核均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範疇,聲請人既未指出承審法官對於訴訟結果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交誼或嫌怨等客觀原因事實,依前開說明,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中小字第487號(含97年度小上字第75號)民事卷宗查閱結果,可知聲請人對於上開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87號給付利息事件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嗣後曾不服提起上訴救濟,其上訴部分亦經本院民事合議庭以97年度小上字第75號調查審理後,維持原判即判決聲請人上訴駁回確定。而細審上開民事卷宗可知,原承審法官就關於聲請人(即原告)所主張相對人(即被告)片面將其存放於相對人處405萬元、13%定存單予以拆單,減縮優惠存款額度,係違反銀行法之規定,應給付減縮部分之利息部分,已依法調查證據,並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而為裁判,且核上訴審判決所持理由與原第一審判決亦採相同見解,更足認定原承審法官對此案件,乃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事證而為判決,並無違背職務,枉法裁判之情,自無聲請人所述有偏頗之虞。

四、從而,聲請人以鍾貴堯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所舉原因於法不合,依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聲請人對訴訟程序之主觀感受,即謂該法官有偏頗之虞,其聲請法官迴避,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