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間請
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
,4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