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6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應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0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0五計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43,914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05%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因借款利率之加碼因期間不同而不同及轉催收後利率亦不同,於98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43,914元及自97年6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3.105%計算;自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1月6日止,按年息3.605%計算;自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05%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核就利息部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350,000元,約定利息前6個月按年息1.991%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年底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412%機動計算,第3年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912%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就上開約定利息再加年息1%計算,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另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應另照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97年6月1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為年息2.693%。本件借款並自98年1月6日起轉催收。詎被告借得上述款項後,尚積欠如原告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迭次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43,914元及自97年6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3.105%計算;自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1月6日止,按年息3.605%計算;自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05%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歷史明細查詢系統及存放款牌告利率為證,核屬相符,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43,914元及自97年6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3.105%計算;自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1月6日止,按年息3.605%計算;自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05%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6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