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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上訴人
廖中山

      廖文正

      廖秋月即廣松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且無從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所謂有上訴權人,以在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敗訴當事人地位續行訴訟之人為限。

二、本件上訴人廖中山、廖文正、廖秋月(即廣松秋月)均非原審判決之當事人,並無提起上訴之權。又渠等於原審被告廖林碧霞死亡後均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法庭99年10月12日中院彥家家99司繼1727字第102312號函附卷可稽,則渠等亦無從以廖林碧霞繼承人地位聲明承受訴訟而補正上訴權。本件上訴顯不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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