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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原告
德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告
歐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477,064元,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被告自民國91年12月25日起至99年4月14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刀庫等物品,雙方約定採月結方式,當月送貨次月請款,被告尚積欠貨款及98年9月份及11月份差價共計4,402,515元未給付。爰分別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貨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77,064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402,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第1項請求,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第2項請求,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分別本於票據法律關係及買賣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477,064元,及自提示日即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貨款4,402,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及民法第367條之規定,核屬正當,均應准許。就本判決第2項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原告就本判決第1項勝訴部分,固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雖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4款原規定:左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然於92年2月7日修正,同年9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業將該款刪除,並將同條第3款修正為: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觀之該條款刪除及修正理由謂:「假執行制度之目的,乃在防止敗訴當事人提起無益之上訴,使權利人能早日實現其權利。簡易訴訟制度之目的,亦在謀求訴訟迅速終結,儘速實現權利人之權利。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以發揮假執行制度及簡易訴訟制度之功能,爰修正第1項第3款。至於法院依第427條第5項或第43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時,因該訴訟之案情往往較為複雜,性質上不適於由法院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無本款之適用;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依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原則上,不問其金額若干,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故法院就此種訴訟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本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無重複規定之必要。至於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訴訟,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除符合本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者外,因其案情較為複雜,性質上不適於由法院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第1項第4款規定,宜予刪除。」即知就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以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為限。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時,即無從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雖為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然本件並非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自無從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本判決第1項勝訴部分,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提示日即利│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息起算日  │(新台幣)    │          │
├──┼─────┼─────┼──────┼─────┤
│ 1  │99年5月7日│99年5月7日│2,809,065元 │BD0000000 │
│    │          │          │            │          │
│    │          │          │            │          │
├──┼─────┼─────┼──────┼─────┤
│ 2  │99年5月7日│99年5月7日│546,000元   │BD0000000 │
│    │          │          │            │          │
│    │          │          │            │          │
├──┼─────┼─────┼──────┼─────┤
│ 3  │99年6月7日│99年6月7日│97,094元    │BD0000000 │
│    │          │          │            │          │
│    │          │          │            │          │
├──┼─────┼─────┼──────┼─────┤
│ 4  │99年6月7日│99年6月7日│105,000元   │BD0000000 │
│    │          │          │            │          │
│    │          │          │            │          │
├──┼─────┼─────┼──────┼─────┤
│ 5  │99年6月7日│99年6月7日│919,905元   │BD0000000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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