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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確認認領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乙○○於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四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生母胡朱鸞於民國五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產下原告,嗣於五十九年五月四日由被告認領並為戶籍登記。惟兩造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赴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始知兩造並無真實血統關係,是被告雖曾認領原告,但其所為之認領應為無效,然彼此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既不明確,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爰提起本件認領無效之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原告之母胡朱鸞與其結婚前即育有二名子女,由其認領一名。

三、按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於認領無效事件,不適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四條所明定。是前開被告就本件訴訟為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均不生訴訟上效力,亦不得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其生母胡朱鸞於民國五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產下原告,嗣於五十九年五月四日由被告認領並為戶籍登記,惟被告與原告間並無真實血統關係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新式戶籍謄本二件、舊式戶籍謄本、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各一件為證。而觀諸前揭卷附之親子鑑定結果略以:「根據六種位點之遺傳標記分析結果,據以排除乙○○(即被告)是甲○○(即原告)的親生父親(六重排除)」等語。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以上,復徵之被告對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亦不爭執。是衡之以上事證,原告前揭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前段規定自明。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參照)。又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認領人、被認領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由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以外之第三人起訴者,應以認領人及被認領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者,僅以他方為被告即為已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判例參照)。

六、次按父女身分關係之存在,係持續而非成過去。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復為認領人否認者,得就父女身分關係提起確認之訴。又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事實上父女關係存在,即有血統連絡時,雖不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為理由予以撤銷,惟如無真實父女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女,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參照)。再者,亦有學者認為:「認領人之認領有無效之原因時,該認領行為即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惟因認領當時已為認領之戶籍登記在我國戶籍登記乃身分關係唯一公示證明方式,一旦為認領之登記後,非得法院之確定判決,任何人不能任意除去。因此,對於無意思能力人之認領、反於真實之認領或對於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為認領等,均為認領無效之原因,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訂正戶籍上之不實認領登記。」(鄧學仁、嚴祖照、高一書合著『DNA鑑定──親子關係爭端之解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一月初版,第十三、十四頁)。本件被告雖於五十九年五月四日認領原告,惟渠等間並不具真實之血緣關係,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該認領行為顯為無效,原告係非婚生子女,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所示,及參考學者之論述,原告提起本件認領行為無效之訴,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七十八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認領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