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上字第8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4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所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加徵10分之5。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4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予以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及確定其上訴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