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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精張國華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上字第8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4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所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加徵10分之5。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4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予以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及確定其上訴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8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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