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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九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壹台、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於同年四月二日在上址當場查獲」之記載應補充為「於同年四月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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